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林國貞
謝瑞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李美枝
李永康陳李禎妹楊李勝妹李敏妹廖李麗枝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李秋滿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被 告 李碧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