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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8號原 告 謝瑞珍

黃玉貞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林品郁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林育城即林國貞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豪律師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李美枝

李永康陳李禎妹楊李勝妹李敏妹廖李麗枝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李秋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芳被 告 李碧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領取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裁判日期: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