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雅強、黃枝松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7,66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