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7號原 告 李承樺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法定代理人 林裕益訴訟代理人 李俊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國有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國有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8 月28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