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騰翔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3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093,88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