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號原 告 祭祀公業趙開基法定代理人 趙茂東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被 告 謝健智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林宏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以他法律關係為據,係指該項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對於本訴訟之法律關係或在本訴訟所主張之抗辯等,為其先應解決之問題者而言。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屏東縣○○鎮○○○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無權占用等情,起訴請求被告拆屋還地及償還不當得利。被告則主張其基於買賣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而有占有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等情,前已起訴請求原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現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115 號民事訴訟事件(下稱前案)審理中。兩造於前案所爭執之買賣契約關係是否存在,乃本件原告之請求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於前案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