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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陳文欽

宋清英張秋貞被 告 屏東縣竹田鄉西勢覺善堂法定代理人 劉仁芳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應繳納裁判費為新台幣(下同)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5 月17日及19日分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裁判日期: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