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7號上訴人即原 告 張壽峰
林恆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匯液化煤氣分裝股份有限公司等倆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9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起算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