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昱源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福德祀間確認神明會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依被上訴人之總財產價額及上訴人主張之會員權比例,於106 年5 月11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4 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93,19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