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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賢敏相 對 人即 原 告 郭群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三頁第十行關於「2.依原告向潮州地政事務申請…」記載,應更正為「2.依被告向潮州地政事務所申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18-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