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6號上 訴 人 葉善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7 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陳怡先法 官 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裁判日期:2018-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