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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99號原 告 賴維信被 告 郭玉卿

郭簡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99 號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原告將於民國107 年3 月26日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執行監護處分,爰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訴訟程序因法定事由之發生,由法院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而言。準此,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自應以訴訟程序有民事訴訟法第181條至第185 條所定之事由為前提。查原告所稱其將執行監護處分,並非上開規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則其以此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即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因執行監護處分無法自行到場,得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或由本院借提到場,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