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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4號原 告 鄭福家被 告 屏東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施貴鳳被 告 許逸文

林萬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黃施貴鳳、許逸文及林萬同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惟原告僅繳納1,000 元,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

6 年8 月18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52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49,005元,詎原告於106 年8 月26日收受前揭補費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附卷可憑,故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