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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8號原 告 洪隆吉被 告 屏東縣萬丹鄉萬惠宮法定代理人 林双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7,335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8 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參,惟原告業已逾期且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則參諸上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裁判日期: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