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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9號原 告 黃素珍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被 告 蕭世弘

梁群忠梁塤忠梁淑芬梁淑華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守國被 告 梁詠海

陳美華陳國慶陳雅玲王蘇梅蘭林陳梅花曾陳藝雲謝陳金枝陳南川陳玫月陳南興邱春財邱春生邱春菊邱春花張寓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套繪管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之「梁詠梅」應更正為「梁詠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五頁第八行之「梁詠梅」應更正為「梁詠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姓名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裁判案由:解除套繪管制
裁判日期:2020-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