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暨反訴原告 洪耀宗
洪麗淑洪靜芬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昆文
李聰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耀斌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6,7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873,9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