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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47號原 告 周佩雯訴訟代理人 周再守被 告 許嚴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查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整,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裁判日期: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