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 告 MHU DIMAS AMAN HAKIM(印尼籍)
MUH SUBUR MAKMUN(印尼籍)LINDA CINTIA PRABA(印尼籍)共 同法定代理人 RUSMIATI(印尼籍)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被 告 陳凱治
陳金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一○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四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凱治、陳金錶涉有殺人之犯罪嫌疑,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0324 號偵查中,相關證據均無從調取,而被告2 人所涉犯嫌,對於本件民事訴訟裁判顯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尚無由就本件民事訴訟加以論斷及裁判,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法 官 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