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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 告 MHU DIMAS AMAN HAKIM

MUH SUBUR MAKMUN

LINDA CINTIA PRABA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被 告 陳凱治

陳金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324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嗣改分112年度調偵字第813號,下稱另案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有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