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 告 MHU DIMAS AMAN HAKIM
MUH SUBUR MAKMUN
LINDA CINTIA PRABA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被 告 陳凱治
陳金錶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08年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1日裁定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0324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嗣改分112年度調偵字第813號,下稱另案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另案偵查程序業已終結,有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法 官 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