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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榮枝

曾榮茂曾榮全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黃阿三特別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阿三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2萬8,987 元(依原告陳報狀之金額,本院卷二第7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3,1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0-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