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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6 年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瑋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1,16

0 元(18343 ×12×10=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裁判案由:給付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