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傅耀東訴訟代理人 傅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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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