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聚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大偉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宜民
張宜新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