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監宣字第218號聲 請 人 盧宜芝相 對 人 盧明科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盧明科(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其被繼承人盧平順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盧明科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設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均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父親即相對人盧明科前於民國105 年
2 月3 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輔宣字第1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同時指定關係人盧炬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盧明科之父即被繼承人盧平順於106 年10月16日死亡,遺有如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之財產,經全體繼承人盧明主、盧明鍾、盧明科、柯盧玉琴及盧煖灼協議後,同意盧平順所遺財產其中存款部分,由所有繼承人各分得現金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所遺不動產部分,屏東縣○○鄉○○段○○○ ○號土地由案外人盧明鐘繼承、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由相對人繼承,其他不動產則均由繼承人盧明主繼承,盧明主並補償相對人及盧明鍾各現金1,000,000 元,擬為相對人之利益,聲請許可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相對人辦理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父親盧明科經本院於105 年2 月3 日以104
年度輔宣字第18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其為監護人,指定盧炬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其已會同盧炬端開具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㈡相對人之父即被繼承人盧平順於106 年10月16日死亡,其
遺產除附表所示價值共計19,413,526元之不動產外,尚遺有現金727,490 元(萬丹鄉農會605,990 元、合作金庫社皮分行118,167 元、彰化商業銀行屏東分行3,008 元、萬丹社皮郵局325 元)及價值141,407 元之股票,遺產價值共計20,282,423元,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土地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匯款單影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㈢而被繼承人盧平順之繼承人有其子女盧明主、盧明鐘、柯
盧玉琴、盧煖灼及受監護宣告人盧明科,相對人應繼分為1/5 ,有繼承系統表及上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為證,則依受監護宣告人之應繼分計算其應取得之遺產價值為4,056,485 (計算式:20,282,423元×1/ 5=4,056,4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依該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分割方法,由相對人取得價值4,675,431 元不動產及現金1,600,000 元,其分得之遺產顯高於其應繼分之價值,以此,該協議並無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之情形,足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盧明科之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為受監護宣告人盧明科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及分割事宜,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秀梅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 │面積(平方公│ 權利範圍 │核定價值 ││ │ │尺) │ │新臺幣(元)│├──┼──────┼──────┼─────┼──────┤│1 │屏東縣萬丹鄉│437 │9分之1 │179,655 ││ │社安段220 地│ │ │ ││ │號土地 │ │ │ │├──┼──────┼──────┼─────┼──────┤│2 │屏東縣萬丹鄉│1,288.38 │全部 │4,767,006 ││ │社上段102 地│ │ │ ││ │號土地 │ │ │ │├──┼──────┼──────┼─────┼──────┤│3 │屏東縣萬丹鄉│1,263.63 │全部 │4,675,431 ││ │社上段103 地│ │ │ ││ │號土地 │ │ │ │├──┼──────┼──────┼─────┼──────┤│4 │屏東縣萬丹鄉│1,297.85 │全部 │4,802,045 ││ │社上段104 地│ │ │ ││ │號土地 │ │ │ │├──┼──────┼──────┼─────┼──────┤│5 │屏東縣萬丹鄉│1,429.88 │全部 │3,860,676 ││ │社上段302 地│ │ │ ││ │號土地 │ │ │ │├──┼──────┼──────┼─────┼──────┤│ │屏東縣萬丹鄉│255 │3分之1 │459,000 ││6 │社上段1172地│ │ │ ││ │號土地 │ │ │ │├──┼──────┼──────┼─────┼──────┤│7 │屏東縣萬丹鄉│516.21 │140721分之│166,185 ││ │社上段1172之│ │6671 │ ││ │10地號土地 │ │ │ │├──┼──────┼──────┼─────┼──────┤│8 │屏東縣萬丹鄉│129 │3分之1 │232,200 ││ │社上段1172之│ │ │ ││ │18地號土地 │ │ │ │├──┼──────┼──────┼─────┼──────┤│9 │屏東縣萬丹鄉│495 │140721分之│144,456 ││ │社上段1172之│ │6671 │ ││ │19地號土地 │ │ │ │├──┼──────┼──────┼─────┼──────┤│ │屏東縣萬丹鄉│396 │140721分之│101,372 ││10 │社上段1172之│ │6671 │ ││ │25地號土地 │ │ │ │├──┼──────┼──────┼─────┼──────┤│ │屏東縣萬丹鄉│ │全部 │25,500 ││11 │社皮村社皮路│ │ │ ││ │44號房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