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03號聲 請 人 林明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相對人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查詢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或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若有,則應陳報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應提出八大國際休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前最新一次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並應補正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