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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繼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75號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錦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叁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錦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135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錦穗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法製作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並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復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之遺產管理人登記;嗣第三人昇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聲請人就該案到院閱覽卷宗;又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等職務之執行。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並辦理後續事宜,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下同)5 萬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35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事呈報狀、報紙、本院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公告及裁定、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100 號民事裁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太平洋分類廣告費收據、遺產清冊、執行之職務列表、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7 年3 月28日屏院進民執壬字第106司執34095 號執行命令、跨縣市代收土地登記、土地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申請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 年度司繼字第1357號、105 年度司拍字第100 號、106 年度司執字第34095 號卷宗查核無誤。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陳錦穗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並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27,600元【計算式:20,000元(管理遺產事務,例如申報遺產稅、製作遺產清冊等)+3,800 元×2 件(即聲請本院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事件及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錦穗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30,000元【計算式:27,600元+1,000 元(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52號之聲請費)+400 元(公示催告登報費)+1,000 元(本件聲請費)】。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

裁判日期: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