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27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徐郡妘相 對 人 徐薇雅法定代理人 邱金妹相 對 人 徐安琪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美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徐仁淦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徐仁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 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仁淦(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街○○巷○○號)於99年8 月8 日發現死亡,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然其等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帳務資料、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104 年4 月22日屏院勝家慧字第1040010045號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99年8 月
8 日發現死亡,相對人徐郡妘、徐薇雅、徐安琪均為被繼承人之女,相對人鍾美華為被繼承人之配偶,且相對人迄今均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前揭證據在卷可參,並本院依職權查閱被繼承人前案紀錄,有案件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相對人既均係被繼承人徐仁淦之繼承人,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