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54號聲 請 人 楊雪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楊錦達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錦達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 條第5 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本院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楊錦達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依法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完成遺產稅申報;嗣第三人張簡善德向本院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下稱
105 重訴59號),聲請人就105 重訴59號到院調解並應訴出庭8 次、提出民事答辯狀2 份,105 重訴59號經判決駁回且確定在案;聲請人再就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提出訴願,並經前開事務所撤銷原處分;又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05 年6 月28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甚者被繼承人楊錦達名下尚有多筆持分土地,需耗費時日管理,並辦理後續事宜,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新臺幣(下同)12萬元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民事公示催告聲請狀、民事呈報狀、報紙、本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50號裁定及通知、本院106 年度司拍字第
241 號民事庭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59號裁定及電子筆錄調閱記錄、民事答辯狀(一)(二)、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裁罰應繳金額127,200 元)、訴願書、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函、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分類廣告費收據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4 年度司繼字第1387號、
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50號、105 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105年度司調字第139 號,嗣後因調解不成立而改分為105 年度重訴字第59號)、106 年度司拍字第241 號卷宗查核無誤。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楊錦達遺產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非屬單純程度,然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調解之代理2,000 元至10,000元、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報酬約20,000元至30,000元、訴願程序或其他前置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家事非訟程序15,000元至20,000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75,000元【計算式:5,000 元(原105 年度司調字第139 號)+30,000元(
105 年度重訴字第59號)+20,000元(訴願)+20,000元(管理遺產事務,例如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等)】。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楊錦達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77,400元【計算式:75,000元+1,000 元(105 年度司家催字第50號之聲請費)+400 元(公示催告登報費)+1,000 元(本件聲請費)】。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