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385號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法定代理人 程俊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黃進魁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黃進魁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進魁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進魁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捌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進魁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黃進魁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進魁(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 ○○ 號)於106 年2 月24日死亡,其滯欠地價稅等稅捐共計新臺幣1,456 元,因查無繼承人,且被繼承人尚遺有土地2 筆、建物1 筆等遺產,為免因無人繼承遺產,致影響遺產管理及地方稅徵收,爰依法狀請鈞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資料、繼承順位查調單、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全戶簿冊影像資料查詢結果、屏東縣政府東港戶政事務所函、繼承系統表、欠稅查詢情形表、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所有權人檔清單、屏東縣政府稅務局105 、106 年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函、勘查紀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無繼承人存在,且無親屬可組成親屬會議以資選定遺產管理人陳報法院,聲請人為稅捐債權人,係利害關係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狀態尚屬單純,嗣公示催告期滿,若無人承認繼承,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於國庫,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既為管理國家財產之專業機關,對於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執行,應已甚為嫻熟,且對於擔任被繼承人黃進魁之遺產管理人亦具狀表示同意,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黃進魁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