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88號聲 請 人 劉家榮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黃國書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國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緣起黃國書於民國101 年11月25日死亡,第三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聲請本院選任黃國書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繼字第357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遺產管理人。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聲請人以遺產管理人地位任該案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096號判決確定。嗣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被繼承人黃國書之遺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第21173 號拍定終結在案。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後,業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7 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裁定為公示催告。因管理遺產花費心力、勞力,故請求本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35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4096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取102 年度司繼字第357 號、106 年度司執字第21173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4096號卷宗查核無誤。
四、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黃國書之遺產管理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及聲請人嗣後尚有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單純程度,復衡酌聲請人撰狀之份數、耗費之勞力心力程度應非甚鉅,及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具有公益性質,對照擔任公益法律扶助律師職務性質,每件依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表,家事非訟程序事件報酬約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撰擬法律文件乙件2,000 元至5,000 元等一切情狀,爰酌定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19,000元【計算式:15,000元+2,000 元×2 件(即聲請本院107 年度司家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事件及本件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19,000元】。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黃國書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21,000元(計算式:
19,000元+2,000 元(即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 元+ 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聲請費1,000 元)=21,000元)。至聲請人請求時所主張之報酬,僅係作為本院酌定時之參考,是就超過本院核定金額部分,毋庸為駁回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