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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4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蕙萱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慶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本件請求自民國105 年1 月3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催告清償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支票(號碼:AE0000000 )有無提示?請聲請人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更正聲請人之住址。(應為屏東縣萬丹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