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天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白龍興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趙小英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天運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釋明債務人即為所有權人。
三、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9,688 元之計算式,及應依約繳納管理費用、公車位租金之請求依據,並應提出大樓管理規約、就管理費用每月收取數額之會議記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趙小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須注意若原催告存證信函送達之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則應重行對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為催告通知,並應提出該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及將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