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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4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林志勇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氏秀蘭、何木金、何塗、陳黃氏足、陳黃氏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司法事務官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氏秀蘭、何木金、何塗、陳黃氏足、陳黃氏樣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查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證明文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亦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遷移墳墓所產生之費用新台幣參萬元是否有請求權。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並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7 年12月27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9-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