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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47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8號債 權 人 李明㨗債 務 人 陳雙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黃金貳拾伍兩,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