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1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呂天正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玉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承上,本件聲請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切結書一紙,依形式觀之,借款人係第三人呂正照,本件債務人林玉珍係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故請釋明得對債務人林玉珍請求還款之請求權依據(即提出對主債務人呂正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之證明)。
三、若請求票款,則應提出支票(票據號碼:ND0000000 、ND0000000 、ND0000000 )三紙之背面影本,並應提出支票(票據號碼:ND0000000 、ND0000000 )二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