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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4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4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蘇明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聰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按民法第478 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約定清償期之借款借據、催告還款通知之存證信函及將該催告之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亦即聲請人應執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請求付款之提示,故此之提示日須載為明確之年、月、日。)

四、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應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催告還款期限或本票之提示日)及利率(如未特別約定,借款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票款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若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