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葉昇億上列聲請人與林妙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林妙蓮請求欠款新臺幣700,000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林妙蓮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四、若係請求票款,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本票1 紙,未載無條件支付,故為無效票。
五、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