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蔡應雪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仲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加速條款約定之依據(即一期未給付,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期,即應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05 年10月31日」。
三、若係請求票款,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到期日,故應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05 年10月3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