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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8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永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仲玉、蔡旻蓁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加速條款約定之依據(即一期未給付,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否則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期,即應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06 年6 月29日」。

三、若係請求票款,按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到期日,故應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106 年6 月29日」。

四、請釋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為「連帶」給付?若不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亦請一併載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