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2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陳永盛上列聲請人與張仲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向債務人張仲玉請求欠款新臺幣11,753,006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張仲玉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四、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確切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到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