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董清渝上列聲請人與艾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艾宇請求欠款新臺幣15,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艾宇請求借款或票款?
四、承上,若係請求借款,依簡易借據之形式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07 年8 月21日,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五、若係請求票款,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1 紙無完整發票日記載,故為無效票。
六、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