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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4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董清渝上列聲請人與艾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向債務人艾宇請求欠款新臺幣15,000元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艾宇請求借款或票款?

四、承上,若係請求借款,依簡易借據之形式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107 年8 月21日,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五、若係請求票款,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1 紙無完整發票日記載,故為無效票。

六、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本票之提示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