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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0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景璿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文祥、陳黃素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黃素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正確之姓名究係陳黃素「貞」或陳黃素「眞」,如有錯誤請更正。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

㈠得對債務人陳黃素眞請求給付之請求權依據?(借據僅有借款人陳文祥之簽名),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㈡陳明債務人陳文祥、陳黃素眞是否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欠款。

三、若請求票款,則請釋明:㈠所提出之本票(票據號碼:CH556589、CH556600、CH556599

)三紙,有無向債務人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㈡經核本件本票三紙之金額分別為300 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且債務人非共同發票,故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請更正,並陳明債務人各分別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