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1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景璿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文祥、陳黃素貞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黃素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其正確之姓名究係陳黃素「貞」或陳黃素「眞」,如有錯誤請更正。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
㈠得對債務人陳黃素眞請求給付之請求權依據?(借據僅有借款人陳文祥之簽名),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㈡陳明債務人陳文祥、陳黃素眞是否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欠款。
三、若請求票款,則請釋明:㈠所提出之本票(票據號碼:CH556589、CH556600、CH556599
)三紙,有無向債務人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㈡經核本件本票三紙之金額分別為300 萬元、200 萬元、200
萬元,且債務人非共同發票,故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請更正,並陳明債務人各分別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