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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0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余淑惠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雅雪、吳金蓮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二、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本件請求自民國105 年8 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借款契約書僅載債務人依約定利息交付債權人,並於107 年8 月22日全數清償15萬元,然未明確記載付息方式及週期)及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依據為何?併提供相關資料及計算式。(如未約定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5 )

三、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

四、承上,請求自105 年8 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及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依據為何?併提供相關資料及計算式。(票款應自到期日後起算利息,如未約定利率,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6 ),並釋明得對債務人吳金蓮請求票款之請求權依據,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