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8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黃文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鄧建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鄧建春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等共計新臺幣27,698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估價單、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出貨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存證信函,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債務人於民國107 年5 月19日有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 萬元之情事等,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107 年9 月28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詎聲請人於107 年10月4 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