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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1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40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紘濬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提出可釋明相對人未依約給付貨物(違約)之釋明文件(如書面契約、催告函、收件回執等)。

㈡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依據為何

?並載明年、月、日,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