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登山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丁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百元。
㈡本件經核,聲請人係依遺產分割補償協議書向債務人請求給
付補償款新臺幣19萬元(約定金額24萬元),惟協議書並未記載何時應給付完畢,故請釋明本件補償金給付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文件。(如催告給付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