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953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緯城金座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敏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苗長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依約繳納管理費用、每月管理費即為新臺幣1,142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社區規約、就管理費用收取數額之會議記錄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應提出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須注意催告存證信函不得由聲請人管委會代收,應交予債務人本人親自簽收或由其同居人代收;否則應重新對債務人為催告通知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