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2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郭豐裕上列聲請人與郭宜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郭宜立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提出借據並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支票17紙之退票理由單,並釋明各該支票之提示退票日。

四、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之退票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