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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12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9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謝博臣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金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與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三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有無請求利息?若有,請求之利息為若干?其利息之依據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併提供相關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