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王天送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得倫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所付之債權證明文件,係請求借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7,000元,債權證明文件為借據一紙(19,500元)及存摺影本(匯款明細7,500 元),請釋明下列事項:
㈠就借據部分,其上記載日期為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0日,借
款19,500元,分別於2 月10日、3 月10日攤還,是此部分借款似未屆清償期,聲請人之請求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㈡就匯款部分,僅能得知分別於107 年2 月26日、3 月5 日、
3 月7 日、3 月20日及3 月21日,向帳號0000000000分別存入2,500 元、1,000 元、2,000 元、1,000 元及1,000 元,尚難確認係借款予債務人王得倫,故請提出可釋明帳號0000000000確實為債務人所有或其指定匯入之帳戶之相關資料,並釋明此部分欠款是否已屆清償期,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如另立之借據有約定清償期、催告清償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請提出107年度偵字第20992號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